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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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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律师,执业多年,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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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怎么查询 撤销婚姻纠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6日 来源:闵行区离婚财产继承律师
[导读]:   宋律师,闵行区离婚财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

  宋,闵行区离婚财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婚姻登记怎么查询

  我们都知道婚姻登记是属于一种比较隐私的事情,这是一个人非常私人的个人信息,所以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查询的,也没有进行共享的网站可以查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婚姻登记怎么查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姻登记怎么查询

  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二、婚姻登记查询的好处:

  婚姻登记部门可在平台上便捷地查询到居民的婚姻情况,届时,将有效杜绝重婚现象的发生。通过婚姻登记查询,婚姻登记部门能查询到包括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登记证明、补发结婚登记证明、初发离婚登记证明、撤销婚姻登记证明等内容。将可以避免因婚姻登记信息不畅通,让重婚、骗婚不法人员有机可乘。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时,工作人员会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输入网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搜索比对,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过婚姻登记记录,系统将无法打印婚姻登记表格,当事人也就无法登记了。

  三、婚姻登记查询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一、婚姻登记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隐私信息,所以其他无法查询,如果是需要查询个人婚姻信息,是需要自己带着有效的身份证件,去自己就近的民政局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可以在所在城市的档案馆里去进行查询

  条件二、通常情况下只能是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档案处进行查询,但是如果是触及到一些法律需要,国家的人民法院,还有检察院,所在的公安机关单位是可以进行查询,这是为了对一些信息进行确认,在查询之前必须要有相关的执法书才能查询。

  条件三、如果是在帮助当事人处理一些案件的律师或者委托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可以通过民政局进行查询档案资料,但是查询的要求也是需要有法院给出的查询证明,还有自己的证件证明,这样才能够进行第三方查询。

  条件四、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当事人最亲的直系亲属可以进行查询,比如说夫妻关系就可以进行查询婚姻登记记录。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对婚姻登记查询需要什么条件婚姻登记去哪里可以查有了一定的了解,婚姻登记信息是不能随便查询的,有一些必要的纠纷或者是案件需要才会有查询的机会,个人隐私国家规定不能随意查询,必须要满足以上条件。

  以上就是为大家具体介绍的关于婚姻登记怎么查询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也有所了解,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可以查阅别人婚姻登记档案,除非是公检法机关人员执法办案,凭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前来查询。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撤销婚姻纠纷

  结婚属于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结婚属于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月24日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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